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2023年5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工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通用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第十条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区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二)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五)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六)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自治区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七)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正式发布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八)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九)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十)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十一)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十二)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十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二)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党委、政府采纳2项。
(四)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五)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六)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区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自治区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七)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区内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八)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九)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十)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十一)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十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十三)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自治区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自治区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十四)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自治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500学时。
第十三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